市科协关于印发《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3日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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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各高校科协、企事业科协、院所科协,各区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7月21日


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深入贯彻中央、中国科协、湖北省科协和市委关于青年科技人才工作有关部署,依照《武汉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相关要求,市科协组织实施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朝阳托举工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托举工程立足发挥科协组织团结引领青年科技人才作用,在全市遴选一批崭露头角、发展潜力突出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在创造力黄金期开展学术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创新与国际交流,加快成长我市自然科学领域高层次人才后备力量,为助力武汉“五个中心”建设、全面建设现代化大武汉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朝阳托举工程采取遴选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立项资助方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资助类别
      第四条 朝阳托举工程支持对象分为科学研究类、工程技术类、非共识性人才类,每个类别资助分为A、B两类。A类是由市科协直接对入选的青年科技人才进行资助培养;B类是由入选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工作单位或推荐单位自筹经费资助培养。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师重教,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强烈的事业心,积极投身武汉科技创新及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风道德。
      2.年龄在32岁以下(按申报年申报截止日期实足年龄计算),女性或医学领域的申报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3.热爱并致力于科研事业,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突出的科研潜质,有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
      4.已入选历年中国科协、湖北省科协、武汉市科协托举工程项目和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条 科学研究类申报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含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等);
      2.不少于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专家举荐(其中1名专家应与申报人在同一工作单位);
      3.学术研究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较高水平研究成果等;赴有关国际组织、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或著名跨国公司等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开展联合科技攻关研究,承担研发项目等,出国(境)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攻关,在核心期刊或国际高水平期刊发表文章,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级实验室等科研平台或中国科学院等研究机构研修,国内研修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工程技术类申报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2.不少于3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举荐(其中至少1名应为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家);
      3.在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或实践,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强烈的创新探索意识,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行业重点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经历,在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一定创新性成果,在企业自主创新、技术突破和专利开发等方面取得一定应用成效。
      第八条 非共识性人才类申报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少于2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会长、高校院所相关学科带头人举荐;
      2.以下条件至少具备其一:
      (1)在汉开展科技创新项目,且项目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965”主导产业领域,是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人员,项目具有广阔市场前景;
      (2)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武汉注册,且其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年内累计开票销售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3)所主持项目参加近三年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以上且项目属于硬核科技或颠覆性技术。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朝阳托举工程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遴选推荐。市科协发布申报通知,各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人员经同行、专家举荐,向推荐(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所在)单位同意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对象,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填写《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申报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形式审查。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市科协报送推荐报告和公示材料,由市科协进行审核确认。
      (三)专家评审。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按照申报类别分别确定朝阳托举工程入选建议人选。
      (四)确定人选。建议人选提交市科协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五)立项资助。市科协、入选者所在工作单位或推荐单位为入选者提供政策、项目及资金支持。
第五章 托举支持
      第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由市科协、推荐单位、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协同推进、共同管理,通过项目资金支持、搭建成长平台、强化跟踪培养、加强成果推介等方式,系统支持被托举人成长成才。
      (一)市科协负责朝阳托举工程总体策划、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工作,与推荐单位、工作单位形成联合培养机制,为被托举人提供相应托举服务。
      (二)推荐单位负责青年科技工作者遴选推荐和资格审查,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被托举人成长情况,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工作单位负责为被托举人配备托举导师,大力培养和使用被托举人,为其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培训进修、奖项推荐等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被托举人应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在托举周期内完成以下至少一项任务,并形成可验收、可展示的阶段性成果:
      (一)基础科学研究。围绕前沿基础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夯实理论基础,取得具有学术价值的研究进展,形成研究报告、阶段性论文或实验数据等成果。
      (二)关键技术攻关。聚焦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及“卡脖子”技术等开展科研攻关,形成技术方案、原型样机、专利技术、工艺改进或应用示范等实质性成果。
      (三)学术交流与成果发表。积极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并作报告交流,在本领域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编撰高质量研究报告,提升学术影响力和同行认可度。
      (四)国内外研学与合作交流。赴境外国际组织、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行业领军企业开展访学研修、短期培训与合作研究;或赴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研平台及龙头创新企业开展进修学习、联合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拓宽学术视野,建立稳定合作渠道。
      (五)科学普及与科技服务。结合专业领域开展科普创作、科普讲座、科技志愿服务或产学研对接活动,服务地方科技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被托举人应在项目实施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科协提交结项报告及成果佐证材料,内容包含工作开展、经费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 市科协定期与推荐单位沟通联络,组织座谈交流、成果宣传与推介对接,促进人才成长、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用于被托举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短期培训差旅费等相关支出;论文发表,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原创性科技著作等相关支出;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相关直接支出;其他与朝阳托举工程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将资助经费下拨至托举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并对经费管理履行监督职责。托举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承担资助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应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及本单位财务规定,制定经费签报程序,帮助指导被资助人完成经费执行。被资助人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对资助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有剩余经费的,由托举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经市科协批准后执行。剩余经费优先考虑被资助人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七条 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托举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经市科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朝阳托举工程被资助人未能实施所申报的学术活动或研究工作、经费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须将资助款项和证书退回。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经查证核实后,通报被资助人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单位,并将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进行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后续1年—3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相关项目学术成果或研究报告应注明:“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武科协〔2025〕11号)同时废止。